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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公告

2017-12-29

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 号,简称“140号文”)、《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 号,简称“56号文”),自2018 年1月1日起,私募投资基金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3%的征收率简易征收增值税。

我司作为旗下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始终严格遵守并执行国家的税收政策,自2018年1月1日(含)起,将严格按照“140号文”、“56号文”等文件要求缴纳旗下私募投资基金产品运营过程中所发生应税收入对应的增值税和附加税。前述税款及附加税费是产品管理、运作和处分过程中发生的,将由产品资产承担并由管理人直接以基金资产缴纳,由此可能导致基金产品的单位净值受到影响。

特此公告。

天津易鑫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29日